時間:2017-05-20 20:15:44

周語林一直懷疑馮杰敏與馮輝元所發生的債務是虛構的。

周語林了解到,該債務先后形成于1995年1月20日、1996年9月7日和1997年9月23日,分三次形成,分別立有借據。而據他走訪得知,馮輝元家里貧苦,根本不可能提供巨款借出。

與此同時,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查發現,中山市華事發貿易公司已在1997年4月27日就被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注銷,并在4月28 曰的《中山日報》上登報聲明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及公章遺失。鹽城中院認為,此案涉嫌經濟犯罪,隨即將此案移交東臺市公安局,由公安部門進行偵查。

經過調查,公安機關認為馮杰敏有合同詐騙的嫌疑,立案并移交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分局進行偵查。該區公安分局偵查后,向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,開始對黃抱明和馮杰敏進行抓捕。

巨額鰻魚款被騙的消息很快傳開了,引起了所涉的200多農戶的恐慌。那段時間,周語林走到哪兒,都有追債的農戶跟著。周語林對記者說:“我對不起父老鄉親,有妤多次,我都想從廣東的高樓上跳下,以死謝罪!”經過一番痛苦的煎熬,200多農戶最終理解了周語林,并支持周語林為他們被騙且被中山市中院“神速執行”巨額貨款討一個說法。

對于該案,周語林認為,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存在明顯過錯:首先,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“神速辦案”存在著諸多程序問題。法院10月8日立案,10月10日即組織調解,第二天就啟動執行。對此,該法院的解釋是適用了簡易程序。但周語林和其代理律師卻不認同: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,這種快審快結的審判方式屬于簡易程序的一種。在我國,只有基層人民法院才能適用這樣的簡易程序審案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都是大案要案,不能采用由當事人選擇開庭日期的簡易程序來開庭?!?/span>

對于周語林所提出的馮杰敏不能用國有資產償還個人債務的質疑,中山市中院答復:華事發公司是馮杰敏掛靠的企業,債權債務均由其本人承擔,公司資產也屬其個人聽有:因此,以公司的名義或個人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,其法律后果都是一樣的。

對此,周語林認為,他與馮杰敏所簽的合同是公司之間簽訂的,而且華事發貿易有限公司是國有獨資企業,是公對公之間的關系。而馮輝元與馮杰敏之間是私人債務,法院怎能用國有資產為私人還債呢?即便法院發現中山市華事發貿易有限公司注銷后,私人利用中止的國有公司名義簽訂的合同也是無效的。以公司的名義和個人名義對外簽訂合同,其法律效果是不一樣的,本來是公司與公司之間的合同,法院怎能草率地認定,是馮杰敏個人與東臺蹲門水產養殖公司發生購銷關系呢?

“我們與華事發公司簽訂合同時,特別說明:貨款結清前,我方仍有鰻魚的所有權,但法院卻漠視了這一條款?!睂Υ?,中山市中院的答復是:華事發貿易有限公司已實際取得對該批鰻魚的處分權,有權自行處置。但周語林的代理律師認為:“《民法通則》第72條規定,合同標的所有權從交付時發生轉移,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發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。該案中,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有明顯的條款約定,表明貨款不清,東臺蹲門水產養殖公司仍有其所有權,法院不能將所有權未發生轉移的鰻魚視作馮杰敏的資產而執行?!?/span>

周語林所述的這些理由,得到了廣東省番禺區人民檢察院、番禹公安分局辦案人員的支持和認同。可他無數次輾轉于廣東高院、中山中院,卻一直得不到令他滿意的答復。他也曾多次赴北京向有關部門申訴,甚至請拍案而起為其主持公道的全國人大代表質詢,中山市中院一直認為辦案沒有過錯,周語林的多方奔走苦無結果。